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博管会负责全校博士后培养规划、政策制定、激励引导和重大问题决策等,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在校博管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博士后各类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流动站的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学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统筹并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流动站建设。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流动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流动站的管理工作。设站单位应指派1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合作导师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除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师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类。
(一)师资博士后: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审核通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并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师资博士后是学校高水平教师队伍补充的重要来源,学校根据流动站建设情况和招收需求向各流动站分配指标,经费由国家、青海省和学校专项资金资助。
(二)项目博士后:经全国博管会审核通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外籍博士毕业生无此要求),并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流动站在完成师资博士后招收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流动站建设实际需求,申请项目博士后招收名额;学校根据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审批招收指标。经费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承担。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经全国博管会审核通过,学校各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议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我校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或委托单位开展,经费由工作站或委托单位承担,考核按工作站或委托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学术道德的审查。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者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与两位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经流动站面试通过,并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由校博管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由设站单位报校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期进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过程中未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半年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并按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与学校、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执行工作协议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须经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批准,变更后协议需要提交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
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提交开题报告书,经设站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进站满1年,由各流动站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报校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报请省人社厅审批,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留校工作的博士后,留校当年可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由流动站按要求组织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向博管办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申请延期出站,需要在规定时间届满前1个月,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同意后,经博管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延期,否则逾期不予办理出站手续或视情节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应及时办理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出,户口迁出等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视学校管理规定,不按时办理出站全部手续,擅自离站者,校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离站分配手续,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退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报到的;
(二)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四)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九)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原定的研究工作任务,可由博士后本人申请,所在流动站同意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三十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应及时办理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出,户口迁出等离校手续。
第七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实行协议年薪制,待遇不低于每年20万元。我校参照同职级人员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与项目组签订协议,实行协议年薪制,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协议年薪制,费用由工作站或委托培养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住房实行房租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学校资助招收的全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住一套博士后公寓;未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可享受学校规定住房补贴。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租用,博士后期满出站,须在两周内退出其租用的公寓。
第三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子女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同等待遇。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奖励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资助新进站文科博士后5万元、理工科博士后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师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启动费分别由学校、项目组、委托单位支付。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配套。
第三十七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属博士后绩效考核超额完成部分的,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执行;青海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建卡立账,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严格控制购买计算机及劳务费等支出。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三十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后、青海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青海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