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配偶考核聘用入职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2号)、《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聘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
第三条 考核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
第四条 考核聘用人员为符合《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岗、专技岗。
第二章 考核聘用程序
第五条 考核聘用按照资格审查、现场考核、体检、考察(政审)、公示拟聘用人员信息、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测评考官由7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组成(含校外考官2名)。
第七条 考核通过面试方式,以素质测评为主,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考核总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考核测评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检。体检由学校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弃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政审)资格。
第九条 体检合格的应试人员需进行考察(政审),考察内容包括应试人员的基本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凡在诚信查询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取消拟聘资格。考察(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条 体检、考察(政审)合格并经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拟聘人员,在青海师范大学官网(http://www.qhnu.edu.cn)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章 考核聘用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考核聘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考核测评全过程的公平公正负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聘用工作全程指导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核工作出现的各类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考核聘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凡与考核小组人员及负责招聘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都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保密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命题人员、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严守保密纪律。命题、考核环节纪检人员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聘人员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须在考核前提前告知应聘人员。
第十六条 对聘用后经查阅人事档案发现有违纪违法或造假行为者取消聘用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核监督。考核聘用工作要在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实施,考核测评环节全程录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