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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19  来源:   浏览次数:

青师校字〔201984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青海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1.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2.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3.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以盈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18.擅离教学岗位。

17.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或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并产生不良影响。

19.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未经批准减少总学时或缩短教学周数。

21.未按时完成或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22.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

23.课堂上接打电话、教室内吸烟或酒后上课。

24.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25.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

26.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7.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

28.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果无效。

29.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30.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31.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

32.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33.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34.教师发现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

35.指导或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36.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

37.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38.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39.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40.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41.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42.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4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4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4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4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48.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4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50.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51.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52.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职业负面行为的处理

(一)教师职业负面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职业负面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监察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职业负面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学校监察处和教师发展中心,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组织(人事)部。

3. 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联合纪委、监察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负面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 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教师职业负面行为处理办法

对出现职业负面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对师德“一票否决”清单中的相关行为,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处理。

3.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资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承担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的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资队伍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不到位;

2.教师职业负面行为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职业负面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做出的职业负面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负面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职业负面行为问题或因职业负面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扣减本单位和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