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攻读学位工作,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业务能力和提升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服务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报考在职研究生是指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学术性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非在职研究生指报考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及名额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教师报考研究生。
第四条 专任教师攻读学位的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关,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报考院校应是重点院校或普通院校的优势专业。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攻读学位要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
第六条 专任教师攻读学位须在校工作满2年、其他人员须在校工作满4年,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可申请攻读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批准攻读学位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与本人原有学历或学位层次相同的学习;
(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
(四)外出培训1个学期,返校工作不足1个学期;外出培训1个学年以上,返校工作不足1个学年;
(五)因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受到处理在处理期内。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切实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确定报考名额。教学单位各类脱岗学习(指脱岗攻读学位、三个月及以上脱岗进修学习)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教职工数的12%(重点建设学科累计不得超过15%)。各行政、教辅单位2年内最多推荐1人报考。
三、申报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本单位学科、业务发展需要和第八条规定,拟定次年外出培训计划(附件1),并送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工作需要等情况签注意见,组织部(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意见确定选派计划。
第十条 拟攻读学位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校教务处研究同意,报校组织部(人事处)列入学校选派计划。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确定在职攻读或非在职攻读后,不得变更攻读方式。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申请。
四、管理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学位者,录取后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未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或者未与学校办理有关报考攻读手续而离岗者,视为擅自离岗。学校将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福利待遇,离岗期间视为旷工,旷工超过规定时间,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在解除聘用关系时如果教职工已与学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学习期间,每学年末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情况登记表》(附件3),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情况。所在单位以此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未提交登记表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习期间,需妥善处理学习、工作两者的关系,按照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刻苦学习,不得擅自调换学习专业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变培养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取得学位者,学校不予资助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取得学位后应在半个月内返校工作。半个月未返校报到者,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超过1个月仍不回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赔偿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培养费用、工资福利待遇,缴纳违约金,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毕业返校工作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学习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持归档证明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学院返校工作证明到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学位变更等手续。管理人员博士毕业返校后,调整到与其专业相关的学院担任专任教师。有领导职务、脱岗学习2年以上者免除其领导职务。
五、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招生单位对学制年限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的除享受读博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外,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发放12万元培养费,其中对口支援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培养的博士发放10万元,取得海外博士学位者发放15万元。超过4年取得博士学位的,每延长1年减3万元培养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高层次人才专项考核合格,每年可享受校内发放的2万元高原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 副高以下的博士享受校内三年副高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返校报到后凭发票按规定学制年限报销学费。海外取得博士学位者学费按照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报销。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每学年报销2次由培养单位到学校的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住宿费按每学年2000元内的标准凭发票给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住宿费按规定学制年限报销,其中海外取得博士学位者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按照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项目获批后可申请使用)。标准为:文史类3万元,理工类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位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享受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审按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省外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不脱岗期间每学期准假一周到就读学校学习。凡超过规定时间者,按事假对待。
六、服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 培养的硕士、博士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服务期从教职工取得学位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在服务年限内不得调出,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辞职或因个人原因学校予以解聘的,必须退回未满服务年限应分担的学校支付的脱岗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培养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并按协议缴纳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培养的硕士、博士违约金为每少服务1年缴纳3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申请离职的教职工,要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各类费用,并分别向学校支付违约金5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已签订协议的再签订新协议时,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青师校字〔2017〕18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