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师校字〔2017〕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进一步发挥离退休后依然关注学校事业发展、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专家学者的作用,进一步树立“勤学修德、为人师表”的典范,进一步彰显“率先垂范、凝心聚力,感恩奋进、追求卓越”的新师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终身教授遴选管理工作应坚持从严遴选、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遴选为终身教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科研工作全过程,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二)道德情操高尚,以德施教、以德立身,富有仁爱之心和奉献精神,深受师生爱戴;
(三)教学能力过硬,科研业绩突出,学术造诣高深,离退休后依然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崇高声誉;
(四)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属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专家学者或国家级专家;
(五)在学校工作30年以上,从学校离退休后依然关注学校事业发展、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曾在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离退休专家学者;
(六)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终身教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遴选对象所在(联系)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申请,填写《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并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对遴选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呈请校长审批;
(三)对审批同意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聘任。
第五条 聘任为终身教授的专家学者,应至少履行以下一项职责:
(一)承担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二)推动相关学科的申报、建设、评估等工作;
(三)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中青年教师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培育等工作;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终身教授应享受每年一次性发放的工作津贴3万元。
第七条 终身教授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经所在(联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自违法违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取消其终身教授资格及相应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