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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校领导联系专家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17  来源:   浏览次数:

青师大党发〔2018〕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学校人才工作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密切学校与各类专家的联系,拓宽专家建言献策渠道,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联系专家工作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为校聚才为目标,通过建立联系、问政问策、解决困难、提供服务等措施,把各类专家团结和集聚到学校的各项事业中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联系的主要对象:

(一)中央、省委联系的专家;

(二)上级部门派到学校挂职锻炼的高层次人才;

(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

(四)其他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

学校领导联系的专家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强影响力。

第四条  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介绍学校当前的形势以及改革发展思路;

(二)听取联系专家对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特别是对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科研项目、重点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请专家献计献策,发挥专家在领导决策中的智囊和参谋作用;

(三)了解专家从事专业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熟悉专家思想、生活和工作等情况,注重帮助专家解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思想交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专家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做出更大贡献;

(五)其它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五条  联系的主要方式:

(一)校领导通过不定期走访面谈、电话联系、书信往来、看望慰问、座谈会等形式与联系专家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向专家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征询有关意见建议。

(二)专家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访面谈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向校领导提供联系专家信息;因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联系关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专家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报告情况,并通报专家。

第七条  校领导联系专家所在单位应加强与专家的日常联系,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联系专家如有工作变动、职务调整、重大奖惩及因病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联系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

第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做好校领导联系专家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校领导联系专家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联系专家工作产生的费用,从学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建立单位领导联系专家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